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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5-09-10    閱讀: 1492次   

                                        財稅[2015]10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根據(jù)財稅[2012]85號原持有超過1年,個人所得稅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jù)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注:原政策為: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統(tǒng)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jù)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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